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五章>>知识讲解>>视频课堂>>知识点四

知识点四:犯罪未遂



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犯罪未遂的相关知识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成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第三者的阻力、自然力的阻力、物质的障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倘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由此可见,正确区别是“准备实行犯罪”还是“开始实行犯罪”,对正确认预备犯还是未遂犯十分关键。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可以将犯罪未遂区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犯罪人向被害人食物中投放了毒药,被害人中毒后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例如,行为人举刀杀人时,被第三者制服。

3.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意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

(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前者离侵害结果的发生较近,后者离侵害结果的发生较远。

(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实际达到既遂状态,可以将犯罪未遂区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是指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枪杀乙,被乙逃脱。如果甲击中乙,能将乙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不能犯未遂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①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轨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②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误将尸体作为活人杀害的,误将男人认作女人实施奸淫的,等等。不能犯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

3.区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的意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因为不能犯未遂实际上没有既遂的可能,因此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就小得多。从客观上讲,不能犯未遂罪行较轻。关于不能犯未遂是否构成犯罪,目前仍存在争议。依据考试大纲坚持的观点,不能犯未遂仍具有可罚性,对于不能犯未遂应以未遂犯定罪处罚。

4.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迷信犯、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

迷信犯、愚昧犯和不能犯未遂的区别表现在:

(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

(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而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至于犯罪不能既遂。

(3)对于迷信犯、愚昧犯,不为罪,不处罚;而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

三、对未遂犯的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得知某单位财务室的保险柜中有10万元工资款将于次日发放,遂携工具深夜潜入财务室撬保险柜。因保险柜十分坚固,甲用了3个小时都没有撬开,便离开。甲的行为属于(单选)( )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犯罪未遂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