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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单元一:正当化事由概述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二、正当化事由具有如下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三、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正当化事由分为法定正当化事由和非法定正当化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定正当化事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非法定正当化事由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等。 1.依照法律的行为: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如基于财政政策等理由而发行彩票、公民扭送现行犯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基于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即根据其所从事的正当业务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4.被害人承诺:即经被害人的同意或者要求而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效条件: ①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承诺范围);②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能力);③承诺者不仅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的结果(承诺对象);④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戏言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不能阻却违法;⑤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⑥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⑦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⑧被害人对重伤、死亡结果的承诺无效。 5.自救行为:最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的行为。 成立条件:①权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②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权益。③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权益具有相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