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什么是紧急避险,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限制条件】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条件:
1.起因:
合法权益遭受危险。
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其来源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该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假想的。
2.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急的、直接的危险。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则属于避险不适时。
3.对象:
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
有避险的认识和目的。行为人应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且只能用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该危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限度: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而不能等于或者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6.限制:
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已是指找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7.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
1.概念: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2.基本特征:
(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3.成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正在发生现实危险;(3)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4)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危险;(5)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4.刑事责任: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避险过当意味着不能排除行为人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非法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过以上知识和题目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紧急避险,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