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内容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之一。只要有犯罪就有犯罪客体。 具体内容: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即犯罪客体是犯罪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这个利益就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元素,是非常广泛的、多层次的。比如国家安全利益、市场经济利益、社会秩序利益、个人生命健康等各项权利等等。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根据罪行法定要求还有刑法的目的和任务要求,犯罪所侵犯的利益一定是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而且必须是至关重要的、一旦被破坏就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因为即使是对具体个人权利的侵害,也是国家代表个人进行处罚,是对整体社会、整个国家的公民的利益的一种保护。当然这种利益具有历史性,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保护的利益如果没被侵犯,就不会构成犯罪客体。只有当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受到犯罪严重侵害才构成犯罪客体。侵害不仅包括造成实际损害,还包括仅仅产生实际威胁,没有构成损害。二、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①凡犯罪必然侵犯客体(此时客体作为一般客体,即总的刑法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②刑法分则每一章都表明了同类客体。 ③对直接客体的体现:有的是条文明确表述,有的是通过描述犯罪客观行为来体现。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1.研究犯罪客体有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它能反映或者揭示出某一刑法条文的目的或宗旨。对于正确理解、适用条文具有指导作用。比如破坏选举罪,它保护的利益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的选举权利,因此构成破坏选举罪,就要求犯罪行为必须是破坏对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而破坏普通村委会这种选举就不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 2.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和量刑。四、犯罪客体的种类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利益总体。 2.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刑法分则的章节名称就反映了该类犯罪的同类客体。同类客体既是建立刑法分则的体系,也是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概念。 3.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利益。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包括简单客体(即侵犯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侵犯两个以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四、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对象:①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信息。②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只有刑法条文明确规定必须侵犯特定行为对象才成立某罪时,它才是该罪的必备犯罪构成。③绝大多数犯罪都有特定的对象,当然也有没有犯罪对象的(如偷越国、边境罪)。④犯罪对象的意义在于,对于需要犯罪对象的犯罪来说,如果客观上不可能存在犯罪对象,则不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对象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一)主要掌握犯罪对象和相关概念的区分 1.犯罪对象不是犯罪组成之物:如贿赂罪、赌博罪当中的贿赂物、赌资,这些是犯罪组成之物,有赌资、贿赂物才能证明成立犯罪。 2.犯罪对象不是犯罪衍生之物:比如制造毒品罪、伪造货币罪当中被制作出来的毒品、伪造出来的货币,这些都是犯罪衍生出来的。 3.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工具:比如用于盗窃的工具、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中伪造的信用卡等,这些是用于犯罪之物。 (二)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区别:①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②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