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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与_但书_规定之间的关系略论_徐世亮.pdf

摘 要:尽管理论上对于但书规定的体系定位缺乏共识,但是在实务中,“但 书”规定一直被作为出罪依据来使用。“但书”规定的出罪路径选择根本上受制 于其规制之下的罪量要素的体系性定位问题,将犯罪的认定分为形式判断与实质 判断两个步骤,显然是将罪量要素作为犯罪构成之外的影响犯罪成立与否的东西 来看待。在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罪量要素的犯罪认定中,实质解释只是对刑法明 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绝不意味着在构成要件之外增加“情节严重”的 要件,而在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罪量要素的犯罪认定中,实质解释亦要求对罪量的 解释必须还原到规范性的犯罪构成范围内

对现行犯罪概念的反思_兼论混合犯罪概念之提倡_杨俊.pdf

对犯罪概念的界定一直都是刑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长期以来,在犯 罪成立的认定上,实质犯罪概念的观点和形式犯罪概念的观点存在着相持不下的争论。无论实 质犯罪概念还是形式犯罪概念,固然各有优点,但都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片面性和狭隘性。为 了平息两者间的对立和争议,应当积极提倡兼采实质与形式的混合犯罪概念。经过对《刑法》第13条的分析,目前通说所主张的现行犯罪概念属于混合犯罪概念的定论应予否定,实际上其仍 属于实质犯罪概念,与真正的、纯粹的混合犯罪概念存有差别。基于此,应当对现行犯罪概念进 行反思,并明确混合犯罪概念乃是未来科学界定犯罪概念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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