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但书”是在对犯罪定义的定性规定后加入的定量限制。“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程度的量,即必须严重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包括违法的处罚和犯罪的处罚。
三、“但书”还具有形式意义,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犯罪,也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