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明文给出了犯罪的定义,且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高度概括了各类犯罪的共同特征,同时体现了犯罪所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本质属性。同时最后“但书”的规定,又从量的角度限制了犯罪,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个是犯罪的本质、实质特征。构成犯罪首先必须要有行为,无行为无犯罪;其次,此行为还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些重要利益才可以。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也都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这是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因为罪刑法定的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是犯罪,才能按刑法规定的处罚。犯罪的基本特征和实质特征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这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某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刑法保护的利益,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就应该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但是应受不代表必须受,因为法院可以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例如,刑法当中规定,对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构成犯罪,但是没有被实际处罚,即定罪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