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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概论



知识点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刑法主要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又称为犯罪法或刑罚法。

二、刑法的形式

刑法的形式就是刑法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分为狭义(刑法典)和广义(普通刑法——刑法典;特别刑法一一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一)刑法典:具有统一体例、全面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我国有两部:1979年刑法典(已失效)+1997年刑法典(+9个修正案)。

(二)单行刑法:只是规定某一类或某几种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1997年刑法生效之前,我国曾有20多个单行刑法,随着1997年新刑法颁布施行,这些单行刑事法律中的有关刑事责任不再适用,而适用1997年新刑法。1997年新刑法之后,我国只颁行过一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三)附属刑法:又称为行政刑法,主要是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目前我国的附属刑法只是重申1997年刑法的内容,并没有确立新的犯罪与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例如,《选举法》中规定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其中构成犯罪的按相关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三、刑法的特征(性质)

刑法的特征就是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所具有的独特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概念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也无论是财产利益、人身利益或民主、经济利益等,都纳入保护的范围。而民法或其他部门法可能只保护某一层面或生活的某一部分,其利益范围小于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

第二,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就是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所以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犯罪和刑罚。

第三,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定上,这种法律后果的严厉性是民法、行政法等所不能比拟的。刑法的法律后果甚至可以是剥夺生命,这种制裁是任何其他部门法都没有的。

第四,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因为刑法制裁极其严厉,所以刑法就需要遵循明确、法定、谦抑等原则,尽量限制国家的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执刑权。刑法是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严重违反其他法律、侵害法益而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予以保护时,才会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补充法和保障法。

四、刑法的目的、任务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惩罚:用刑罚来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保护国家、社会、国民利益。

五、刑法的机能

所谓刑法的机能,就是说刑法产生的积极功能,好的作用。一般来说,刑法有三种机能:

(一)规制机能:就是告诉人们哪些行为不能去做,做了有怎样的法律后果,约束人们一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规定刑罚方式,以避免国民犯罪。

(二)保护机能:即通过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

(三)保障机能:所谓保障,与保护不同,它是指避免公民权利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同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之外的处罚,即对公权力的限制。

六、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法条的编纂体系,不是刑法教材等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是分为了“总则”“分则”和“附则”这样三部分。

总则共有五章,其中第一章是刑法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是犯罪;第三章是刑罚;第四章是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是其他规定,主要是对前四章一些概念的解释性规定。

分则共有十章(十类侵犯同类客体的大类罪名)。

可以看出总则主要是犯罪与刑罚的共性、一般性的规定;分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二者是一般与特殊、抽象和具体的关系。

附则就是对刑法生效日期的规定和对之前失效文件的说明。

七、刑法的解释

(一)按解释的效力(或解释的主体)来做的区分:

1.立法解释:只有考试分析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宪法规定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如刑法当中第五章的一些解释性规定)。

2.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定是最高,否则都不是司法解释)对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是有权解释,其中立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即除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外的一切主体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意义。

(二)按照解释的方法来做的区分

1.文理解释:根据条文字面含义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语序等进行的说明,无需逻辑推理。

2.论理解释:就是逻辑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的解释,包括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根据立法原意,超过字面含义的解释,但是并不超出该词的国民可预测性。

【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规定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立法解释属于扩大解释。

(2)缩小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窄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例】“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缩小解释。

(3)目的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关键词——根据立法资料、原意);

比较解释(关键词——国外);

历史解释(关键词——论证历史与现实不符、排除历史适用)。

(4)当然解释:适用前提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注意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的区别:

当然解释既是一种解释方法又可以为解释提供理由,当然解释实际是包含被刑法禁止的类推解释和不被刑法禁止的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其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就是,扩大解释是在条文基础上的解释,只是对条文文字扩大,但是并不超出可预测性。而当然解释没有条文文字依据,只是从客观事实上对比,可能会超出可预测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此时是被禁止的类推解释,而具有完全合理性又有利于行为人时,此时可以说是当然解释。

【例】我国危险驾驶罪当中规定了其中一种行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人认为,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酒驾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因此毒驾也应该按危险驾驶罪论处以类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