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 2.A 3.D 4.C 5. D 6. B 7.A 8.C 9.C 10.A
1. ABCD 2. BD 3. AC 4.AB 5.AC
6. CD 7.ABCD 8. BCD 9. ABC 10. ABC
1.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2. 在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增值额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纳税人从房地产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金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个人转让住房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人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
(1)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120000×13%=15600(元)
②委托加工的进项税额=7650(元)
③销售酒精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22500×11%=2475(元)
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77500×80%=62000(元)
⑤购进货物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22500×11%×80%=2475×80%=1980(元)
⑥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27200(元)
⑦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注意运费的还原。
上月被盗原材料进项税转出
=(50000-4650)×17%+4650×11%=7709.5+511.5=8221(元)
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
=15600+7650+2475+62000+1980+27200-8221=108684(元)
(2)计算当月的销项税额:
①销售酒精的销项税额=260000×17%=44200(元)
②新产品的销项税额=450×380×(1+10%)×17%=31977(元)
(3)计算当月应纳的增值税(不含出售旧设备和出租设备):
应纳增值税=31977-108684= -76707(元)
(4)计算销售旧设备的增值税
销售旧设备应纳增值税=25440÷(1+4%)×4%×50%=363.43(元)
出租设备应纳增值税=5000×17%=850(元)
2.
情形一:每月奖金=20000/12=1666.67(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情形二:每月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数10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500)×10%-105=1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