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车船税是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这些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车船税的法律制度。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具体包括: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等依法具有车船登记管理职能的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单位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税目和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车船税确定税额总的原则是: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人力车的税负轻于畜力车;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船舶。由于车辆与船舶的行驶情况不同,车船税的税额也有所不同。
车船税的税目 |
车船税的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 |
备注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60元至36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每辆 |
300元至5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每辆 |
360元至66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乘用车 [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每辆 |
660元至12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 分档]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每辆 |
1200元至24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 )分档]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每辆 |
2400元至3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4.0升以上的 |
每辆 |
3600元至54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商用车客车 |
每辆 |
480元至144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商用车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16元至12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摩托车 |
每辆 |
36元至180元 |
|
船舶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3元至6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船舶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600元至2000元 |
无 |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车船税法》按车船的种类和性能,分别确定每辆、整备质量、净吨位每吨和艇身长度每米为计税单位,具体如下:
1. 乘用车、商用客车和摩托车,以辆数为计税依据;
2. 商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以整备质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3. 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以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游艇以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车船税各税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应纳税额=整备质量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
游艇的应纳税额=艇身长度×适用年基准税额
2. 新购置的车船应纳税额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适用年基准税额÷12) ×应纳税月份
3.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己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己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己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己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零。对于税务机关己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 (1-减税幅度)
(3)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的计算
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年。
(4)未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的计算
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税款=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5)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 0. 5‰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 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2.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辆。
3. 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 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采用车和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日、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己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2. 己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 扣缴义务人己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4.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5. 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己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6. 己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其他管理规定
1.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己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己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