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取消盐税,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又对《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进行了从价计征改革,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随后,又陆续对资源税税率和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2015年8月1日,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同时清理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的相关收费基金。
一、 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二、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现行资源税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及盐共7大类及若干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
1. 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 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3. 煤炭。征税的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 征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税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金刚石、玉石、膨润土、石墨、石英砂、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蛙石、长石、氟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钻土、高岭石土、耐火钻土、云母、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工业用金刚石、石棉、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等。
5. 征税的黑色金属矿原矿。征税的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黑色金属矿石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和铬矿石。
6. 征税的有色金属矿原矿。征税的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含石煤钒)等。
7. 征税的盐。征税的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卤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税率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及有色金属矿中的稀土、钨、钼按照比例税率从价征收(煤炭资源税从2015年8月1日起,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定率计征;2015年5月1日起,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其他税目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税率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销售量
①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③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金属(除稀土、钨、钼外)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④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⑤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应税产品,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定额税率
四、税收优惠
资源税贯彻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立法原则,因此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比较少:
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③对己经缴纳资源税的岩金矿原矿经选矿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再计征资源税。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
④我国油气田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20%;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20%;深水油气田减征30%;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⑤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减按规定税率标准的20%征收。
⑥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这两条减税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①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④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⑤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或自用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