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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八: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案例

一车两票逃避车辆购置税

2009年12月29日,遵义市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公安部门转来的一封转办函,记载遵义市王某涉嫌逃避缴纳车辆购置税。转办材料反映,王某2006年从贵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先后购买了3辆客车,未履行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并同时提供了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6份发票复印件。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案头资料进行了分析,发现这3辆由该汽车销售公司售出的汽车,其机动车销售发票上所注购货方均为遵义某客车运输公司。同时,该汽车销售公司还在同日另行开具了货物销售发票给该客车运输公司。经调查了解到,王某系挂靠该客车运输公司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名个体营运者,该客车运输公司负责以公司的名义给所有挂靠经营的车辆办理所有相关手续、证照,并缴纳车辆购置税。据此,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客车运输公司可能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并决定对该客车运输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通过核实汽车销售公司的账簿资料,发现其确于2006年向该客车运输公司销售了3辆金龙客车,并开具了3份机动车销售发票,每份开具金额为44.5万元。而在每份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当日,汽车销售公司又向该客车运输公司同时开具了一份货物销售发票,票面金额为12.8万元,所注货物名称为配套费。据销售公司财务人员称,这部分配套费是为每辆车所配备的工具和内部装饰等设施。“一辆40多万元的车竟需要近13万元的配套设施?这2份发票中肯定藏有玄机。”检查人员顿时产生怀疑。经过详细耐心地税法宣传,销售公司负责人坦承所谓的配套费实属车价的一部分,并供述2006年王某以该客车运输公司的名义前来购车时,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了对每辆车分别开具2份发票的要求,而每份发票各开具多少金额则是王某以不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为原则而提供的数字。在认真查阅了账簿资料后,检查组发现该客车运输公司已按每辆44.5万元的价格计算缴纳了3辆金龙客车的车辆购置税,然而,每辆12.8万元的配套设施费却既未在账簿资料中反映。该客车运输公司2006年~2009年间,利用汽车销售商一车分别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两类发票的行为,或者要求汽车经销商按低于实际车价的金额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从而人为降低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少缴车辆购置税共计18.9万元。

 

教师解析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消费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该公司采取“一车两票”的方式隐瞒车辆计税价格,逃避车辆购置税。

 

通过知识点七,同学们已经资源税法律制度,接下来让我们学习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