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学知识,分析判断以下案例应如何进行处理。
2010年9月20日某报刊刊登文章,反映某矿业公司涉嫌重大偷税行为。省、市迅即成立国税、地税、公安三家联合督导组和检查组,确定此案为“10.18”专案,并选调20余名检查人员展开全面检查。
该公司于2001年4月注册成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36.6万元,主营黑滑石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收。2005年7月至2010年5月申报销售收入18463.1万元,已缴纳增值税2387.95万元,利润总额799.66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99.91万元,资源税719.25万元,土地使用税64.01万元,其他地方各税及附加230.83万元。
经过几个月的艰难取证,查明了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1. 该公司2007年至2010年销往广东等省黑滑石48.53万吨,采取未开具发票、现金收取货款、不按时申报等方式,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款519.74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84.56万元,少缴资源税4.91万元。
2. 该公司销往广东省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清远市新陶星陶瓷有限公司的黑滑石4.6万吨,采取开具收款收据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1391万元,偷逃增值税187.5万元,企业所得税428.75万元,资源税13.9万元。
3. 漏算土地面积造成少缴土地使用税3.03万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公司2007年至2010年销往广东等省黑滑石48.53万吨,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4.56万元,资源税4.91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除追缴该公司销往广东省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的黑滑石4.6万吨所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28.75万元、资源税13.9万元外,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2倍罚款。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补缴土地使用税3.03万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共追缴该公司少缴和逃避缴纳地方税款1535.70万元、滞纳金276.99万元、罚款805.04万元,合计2617.73万元。
4. 鉴于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资源税法律制度?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