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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七:资源税法律制度


案例

出租房屋免租期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XX矿业有限公司2004年11月成立,按照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该公司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销售等业务,年末在册在岗职工为155人。经营地址位于南郑县XX镇XX村。税务机关于2010年5月23日—2010年6月11日对该公司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的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调阅企业“原材料”明细账,同时审查了“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仓库保管的实物账及 “领料单”,生产统计报表和过磅计量单,发现该公司2009年开采自用铁矿石205224.40吨,应缴纳资源税905039.60元(财税【2005】168号文件规定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单位税额的60%征收,即7.35元/吨X60%=4.41元/吨)。企业会计提供资料显示2009年该公司全年已缴纳资源税1160906.45元,经过检查人员仔细核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企业已纳的1160906.45元资源税中包含了稽查补缴的2008年资源税247376.23元和2008年12月份资源税115127.39元,税款所属时期为2009年的只有798402.83元,还应补缴资源税106636.77元。同时,还对该公司申报缴纳2009年度资源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缴款书进行了逐份核对,总计课税数量为181043.73吨,少申报24180.67吨,少缴资源税106636.77元,和以上情况相符。该公司2009年实际缴纳印花税184.00元,主要涉及账簿贴花100.00元,建安合同84.00元(合同金额280,000.00元)。通过检查发现公司2009年签订矿粉购销合同,虽没有明确的金额,但根据报表及账簿可知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2083746.49元,实质已成为购销合同金额,应按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6625.13元。其它税种经过检查均已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经查实,企业少申报缴纳资源税106636.77元、印花税6625.1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资源税106636.77元,回收滞纳金7091.35元,并处50%的罚款53318.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印花税6625.13元,加收滞纳金440.57元,并处一倍的罚款6625.13元。

 

教师解析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该公司2009年开采自用铁矿石205224.40吨,应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905039.60元;2009年度少申报24180.67吨,少缴资源税106636.77元。

 

通过知识点六同学们已经了解了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接下来让我们学习资源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