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视频,我们深入了解了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1.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即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如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农田,还包括种植蔬菜和果树的菜地、园地。耕地还包括其附属的土地,如田间道路等。
此外,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还包括如下两种情况: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比照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3.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
①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②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③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④ 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率。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率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平均税率。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率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50%。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4.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这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日、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免税的学校用地,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养老院用地,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免税的医院用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率缴纳耕地占用税。。
5. 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有: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日、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补缴耕地占用税。
6.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7.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己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A. 公立医院占用耕地
B. 铁路线路占用耕地
C.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
D. 民用飞机场跑道占用耕地
通过学习,你是否掌握了耕地占用税法律制度,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