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或: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的特殊情况
1. 纳税人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具体计税办法如下: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3500元),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数(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 当月工资薪)×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 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自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具体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人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 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6.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1)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实际扣除额为4800元。
7.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8.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9.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①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A.个人所得税税款;B.税收滞纳金;C.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D.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E.赞助支出;F.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G.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H.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③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④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⑤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⑥ 个体工商户的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⑦ 个体工商户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使用各应税项目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20% - 速算扣除数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人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从该项转租收入中税前扣除。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A.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B.向出租方支付租金;C.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D.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 [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算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转让住房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人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