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 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比例税率
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8个税目适用20%的比例税。其中有4个税目有加成或减征。
1.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谓“劳动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劳务报酬所得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税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税率为40%。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不超过16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7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2. 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3.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税率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期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和减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扣除费用标准也各不相同,需要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1.收入的形式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税人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所得为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 费用扣除的方法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允许从个人的应税收入中减去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金额,仅就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确定、分类扣除,根据其所得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限额内据实扣除3种扣除办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财产转让所得,涉及生产、经营有关成本或费用的支出,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有关成本、费用或规定的必要费用;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办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二)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生。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3种:一是按年计征,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二是按月计征,如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按次计征,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其中这7个项目的“次”具体规定如下:
1. 劳务报酬所得的确定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稿酬所得的确定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 财产租赁所得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 偶然所得的确定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 其他所得的确定
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