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七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知识点一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1. 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等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为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这里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三)扣缴义务人

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制度。税法规定,凡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项目包括: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①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②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④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其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各有不同,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又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承包、承租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包括:设计、装演、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报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十一)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进入下一知识点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