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所称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一)可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纳税
我国为行使居民管辖权并避免跨国所得重复征税,按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二)抵扣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扣除。
所谓“分国不分项”,指的是算抵免限额的时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国家分别计算限额,这是分国;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区分销售货物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等具体项目。
某国(地区)的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三)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确定
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抵免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如果超过抵免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般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而是按收入全额征税。
2. 转让财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3.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