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按直接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间接法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超范围、超标准、未计少计的项目金额,而纳税调整减少额是指不纳税、免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项目。
一、 收人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积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积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者应付的相关税费。
(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十)特殊收入的确认
1.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处置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A.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B.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C.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D.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E.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F.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A.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B. 用于交际应酬;
C.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D. 用于股息分配;
E. 用于对外捐赠;
F.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 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所销商品的销售。 依据税法规定:①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②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 以旧换新
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 商业折扣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 现金折扣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 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 买一赠一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
1. 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 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转让国债取得的收益,要照章征税。
2. 权益性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而股权转让收益则照章征税。
3. 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则要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