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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案例

停止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报废如何处理

某生产板材的工业企业,2010年12月购进机器设备一台,原值1000万元(不含税,假如不考虑残值)。2016年因市场原因,生产的产品滞销,企业决定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停止使用一年,截至2016年底,已累计计提折旧600万元,其中2016年1月至12月计提折旧100万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进行评估时,对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100万元进行了纳税调增,并补缴了企业所得税,对此,企业没有争议,但该企业提出,假如未来4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计提折旧,没有再停产,当该设备正常报废时,原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是否可以调减?假如报废时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1.7万元,报废固定资产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教师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停止计算折旧,会计上已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截至2020年12月底设备报废时,会计上资产损失金额为0元,资产的净值是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税法规定扣除折旧后的余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按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为900万元,计税净值为100万元作纳税调减处理。因此,停止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但当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时,应做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

 

通过知识点三,同学们已经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我们学习资产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