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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项目部分)


学以致用

某化工企业2016年年初向市农商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新技术厂房的建设,全年共发生利息支出8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将该部分利息支出全部计入财务费用予以扣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详细的政策介绍,追征企业所得税20万元,依法加收了滞纳金,同时按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相应的罚款。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分析,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教师解析

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本案例中,化工企业用于新技术厂房建设的借款费用属于资本化利息支出,应计入新厂房的建设成本中,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期可以通过折旧的方式予以摊销。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项目?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