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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扣除项目部分)



案例

改扩建工程超过12个月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某百货商贸公司2013年发生已投入使用暂未结算且未取得发票的改建装修工程按合同约定价格暂估入账事项,2013年度税前扣除了相应的折旧。2014年汇算清缴时发现已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改建装修工程款1972万元,截至2014年底对应该部分资产已计提的折旧为272万元,在2014年度对这部分折旧额做了纳税调增处理。2015年汇算清缴时,发现截至2015年底已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改建装修工程款3356万元,2015年当年对应该部分资产计提的折旧为378万元,对这部分折旧做了纳税调增处理。对于2014年度调增折旧所对应的资产在2015年取得了合规发票的,是否应该在2015年汇算清缴时对2014年调增的部分做纳税调减处理?

 

教师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2014年做纳税调增的折旧,是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资产对应的折旧。企业在2015年取得了该项资产的发票,取得发票后按照折旧的所属年度,调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退税处理。

 

通过知识点二同学们已经了解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收入项目,接下来让我们看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