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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税则


一、征税对象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的“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关境域”或者“关境领域”,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进出口税则概况

 《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四、税则归类原则

①了解需要归类的具体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②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入的类、章及税号。

③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合适的税号。

五、税率

(一)进口关税的税率

1. 税率设置与适用

 目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 税率的种类

按征收关税的标准,可以分成从价税、从量税、选择税、复合税、滑准税。

    (1)从价税。从价税是一种最常用的关税计税标准。它是以货物的价格或者价值为征税标准,以应征税额占货物价格或者价值的百分比为税率,价格越高,税额越高货物进口时,以此税率和海关审定的实际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乘计算应征税额。目前,我国海关计征关税标准主要是从价税。

(2)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以每计量单位货物的应征税额为税率。我国目前对原油、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

    (3)复合税。复合税又称混合税,即订立从价、从量两种税率,随着完税价格和进口数量而变化,征收时两种税率合并计征。它是对某种进口货物混合使用从价税和从量税的一种关税计征标准。我国目前仅对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

(4)选择税。选择税是对一种进口商品同时定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5)滑准税。滑准税是根据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的从价关税。它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而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表现为进口货物的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滑准税的特点是可保持实行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而不受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3. 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1)暂定税率。暂定税率是调整后在一定期间暂时执行的关税税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及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

(2)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税率,对于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者免税,但对于超过限额后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目前我国对部分进口农产品和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如对小麦、玉米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二)出口关税的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型产品以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主要是鳞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担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但对上述范围内的部分商品实行。0~25%的暂定税率,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

(三)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四)税率的确定

    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人合适的税号,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口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口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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