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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税则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2002年底2003年初,郭俊铭联系曾与其共事过的被告单位财通公司经理即被告人贾康,经商洽,确定由财通公司为联泉公司代理进口合金钢螺丝。

2003年3月,在财通公司的同意下,联泉公司以“铁制螺丝”为品名、低报价格为“港币6元/千克”,从深圳进口了2票合金钢螺丝(共2柜)。由于被深圳海关质疑申报价格存在问题,周启厚、郭俊铭认为已无法以这种方式从深圳进口合金钢螺丝,于是转而向贾康、邓立新提出联泉公司委托财通公司“包柜”代理进口之意向。

双方通过共谋达成合作协议:由周启厚指挥香港中泉公司向台湾厂家购买合金钢螺丝,而后向财通公司发货,财通公司通过伪报品名为“铁制螺丝”以及低报价格为“港币5. 1元/千克”的方式向厦门海关报关进口,再将进口货物从厦门运输到深圳交给联泉公司,同时开具给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财通公司向联泉公司支付4.2万元/柜的包柜代理费。就这样,财通公司以形式体现为自营、实际上是代理的方式,为联泉公司走私进口合金钢螺丝。

为了便于操作,周启厚、贾康分别指挥香港中泉公司、财通公司制作虚假的清单、发票及合同。每当一批货物进口后,财通公司由邓立新制作一套《铁制螺丝进口业务结算清单》、《货物发运通知书》,送交给联泉公司郭俊铭,郭俊铭经周启厚签字确认后将所谓的货款和代理费支付给财通公司,财通公司扣下代理费后将余款付汇给香港中泉公司。至案发,双方共结算了44票的货款和代理费,财通公司共获得包柜代理费609683.75元(人民币,下同)。

经查证,2003年3月到2004年6月联泉公司、财通公司通过向厦门海关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手段,共走私进口50票合金钢螺丝共计1778402千克,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047216.65元。经厦门海关关税处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505422. 6元。

案发后,厦门海关冻结联泉公司存款人民币367887.19元;冻结周启厚存款二笔合计205602.48元;冻结郭俊铭存款4万元;冻结“邓立新”存款二笔合计230041.01元。

 

教师解析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的“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关境域”或者“关境领域”,是一国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案例中个人以较低申报价格偷逃关税且数额巨大,应按走私罪论处。。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关税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进出口税则相关知识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