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纳税人从事工商经营、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起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三)税率
1. 税率的具体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3档比例税率,即:①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市区的,税率为7%;②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③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2. 适用税率的确定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纳税人因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三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三税”的一种附加税,原则上不单独规定税收减免条款。如果税法规定减免“三税”,也就相应地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规定主要有:
①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②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七)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与“三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应该参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的原则确定。
2. 纳税地点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纳税地点为代扣代收地。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纳税。
3. 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的,所以其应比照上述“三税”的纳税期限,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该费用是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教育普附加。
(二)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三)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四)计算与缴纳
1. 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3%或2%)
2. 费用缴纳
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款同时缴纳。
(五)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的减免,原则上比照“三税”的减免规定。如果税法规定“三税”减免,则教育费附加也就相应地减免。其主要的减免规定有:①对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②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