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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近日,税务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专营进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在2016年12月出口货物应退税额12万元,免抵税额为18万元,该公司会计认为不缴纳增值税就不需要缴纳城建税。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详细解释了相关政策,并依法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教师解析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

因此,该企业应当根据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故企业当期的免抵税额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所以需要补缴城建税18×7%=1.26(万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相关理论知识?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