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价定率计征
(一)计算公式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A.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三)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 包装物的税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1)销售商品时包装物的处理
(2)包装物的计税方式
计税方式 |
包装物状态 |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
对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到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装物 |
计税规定 |
|
酒以外的应税消费品 |
收取押金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
没收押金换算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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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
啤酒、黄酒 |
收取押金不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没收押金换算不含增值税税基计算增值税 |
||
啤酒、黄酒 |
收取押金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
|
以外的酒 |
没收押金不重复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
2. 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人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5.销售金银首饰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6. 外币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从量定额计征
(一)计算公式
从量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具体规定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
1 |
黄酒 |
1吨=962升 |
2 |
啤酒 |
1吨=988升 |
3 |
汽油 |
1吨= 1 388升 |
4 |
柴油 |
1吨=1 176升 |
5 |
航空煤油 |
1吨=1 246升 |
6 |
石脑油 |
1吨= 1 385升 |
7 |
溶剂油 |
1吨= 1 282升 |
8 |
润滑油 |
1吨=1 126升 |
9 |
燃料油 |
1吨=1 015升 |
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一)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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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类 |
甲类卷烟 |
10% |
乙类卷烟 |
5% |
|
雪茄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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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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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 |
粮食白酒 |
10% |
薯类白酒 |
5% |
|
其他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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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类 |
木质一次性筷子 |
5% |
实木地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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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类 |
乘用车 |
8%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
其他 |
化妆品 |
5% |
鞭炮、烟火 |
5% |
|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6% |
|
摩托车 |
6% |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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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手表 |
20% |
|
游艇 |
10% |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 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代收代缴的法律责任。委托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数量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由海关代征,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①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数量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四)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其扣除范围包括①外购已税烟妊生产的卷烟;②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⑧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按照消费税法的规定,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①外购已税烟叶生产的卷烟;②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⑧对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⑨外购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