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
(一)烟
子目:1.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卷烟生产、进口和批发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009年5月1日起我国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适用税率为5%。自2015年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
酒是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子目:1.白酒 2.黄酒 3.啤酒 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啤酒分为甲类啤酒和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是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是乙类啤酒。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三)高档化妆品
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日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在零售环节纳税,税率5%;其他非金银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在生产(出厂)、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纳税,税率为10%。
(五)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具体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线香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炮竹类、摩擦炮类、组合烟花类、礼花弹类等。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1.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
2.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3.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4.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七)摩托车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气缸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两类。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米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子目: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含9座内乘用车、10~23座内中型商用客车(按额定载客区间值下限确定)。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 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十三)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十四)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含量低于2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形式
税率形式 |
适用应税项目 |
定额税率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复合计税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白酒; |
比例税率 |
除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税消费品 |
(二)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有两种情况消费税税率从高:一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
(三)烟的适用税率
税目 |
税率 |
|
烟 |
||
1.卷烟 |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 |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含70元)/条以上 |
56%加0.003元/支 |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
批发环节 |
11%加0.005元/支 |
|
2.雪茄烟 |
36% |
|
3.烟丝 |
30% |
(四)酒的适用税率
1.白酒同时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定额税率要将不同计量标准换算为500克。
计量单位 |
500克或500毫升 |
1公斤(1000克) |
1吨(1000公斤) |
单位税额 |
0.5元 |
1元 |
1000元 |
2.啤酒分为甲类和乙类。啤酒分类标准——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是甲类啤酒。
税目 |
啤酒采用定额税率 |
甲类 |
250元/吨 |
乙类 |
220元/吨 |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适用税率
分类及规定 |
税率 |
纳税环节 |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零售环节 |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 |
10% |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
(六)成品油适用税率
1、汽油 |
1.52元/升 |
2、柴油 |
1.20元/升 |
3、航空煤油 |
1.20元/升 |
4、石脑油 |
1.52元/升 |
5、溶剂油 |
1.52元/升 |
6、润滑油 |
1.52元/升 |
7、燃料油 |
1.20元/升 |
(七)小汽车适用税率
1.乘用车 |
|
(1)气缸容量在1.0(含1.0)升以下的 |
1% |
(2)气缸容量在1.0以上至1.5(含1.5)升 |
3% |
(3)气缸容量在1.5以上至2.0(含2.0)升 |
5% |
(4)气缸容量在2.0以上至2.5(含2.5)升 |
9% |
(5)气缸容量在2.5以上至3.0(含3.0)升 |
12% |
(6)气缸容量在3.0以上至4.0(含4.0)升 |
25% |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
40% |
2.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23座) |
5% |
(八)其他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税目 |
税率 |
1.高档化妆品 |
15% |
2.鞭炮焰火 |
15% |
3.摩托车 |
|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只这一个容量) |
3% |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
10% |
4.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5.高档手表 |
20% |
6.游艇 |
10% |
7.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8.实木地板 |
5% |
9. 电池 |
4% |
10.涂料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