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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它在各国开征亦较为普遍,具有特定的财政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我国的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主要以特定的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实际的负税人。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从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于1991年正式建立消费税制度,当时对11种需要限制或调节的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消费税与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等配合,构成了我国流转税的新体系。此后,我国消费税经历了若干次调整:2009年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自2012年12月1日起,又调整了现行的消费税政策,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消费税在征收范围上根据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上征收。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定的比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以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以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中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四、征税范围

目前,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布在5个环节。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对于大多数消费税应税商品而言,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流通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①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②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自2002年1月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自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

(五)批发销售卷烟

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 005元/支加征从量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己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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