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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税收优惠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回答以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1]137号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不包括蔬菜罐头)。通知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征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请分析:谁将从该政策中受益?

 

教师解析

国家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已经实施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对蔬菜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此前主要有三类情况:销售农产品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3%的税率征收;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则执行3%的征收率。新规对农户和小商户(菜贩和小型超市)的影响有限,真正受益的是上规模的蔬菜配送企业和大型超市。新的政策实施以后节省下来的税收成本,会通过菜价降低使得绝大部分最终会由消费者来受益。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规定?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