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分别为:
A.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④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下列4项费用不包括在内: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④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A.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应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C.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在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D.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除外)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通过对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