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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而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根据以下两个方法来确定:一是进项税额体现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直接在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不需要计算;二是购进某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其进项税额是通过根据支付金额和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出来的。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按买价和11%的扣除率(2018年5月1日以后为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免税农产品买价×扣除率(11%或者10%)

1. 免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享受免税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来确定。

2. “买价”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3.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即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规定的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 (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 ×(1+20%) ×11%(或者10%)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2.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6.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8.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9. 前几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0.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

11.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前述第2点所指情况(免税项目、非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是在哪一个时期发生上述情况的,就从这个发生期内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应纳税额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二)销货退回或折让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三)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四)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自2002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五)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