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时,按照销售额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上述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但下列4项费用不包括在内:
①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⑤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货物零售价款、开具普通发票的价款、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等销售额中一般包含了增值税款,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一)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时,因购买数量大或金额多而给予购买方的优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需要特别注意下列辨析:
第一,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额不得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第二,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又称现金折扣,通常是指销售方在提过货物销售,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以后,属于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三,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通常是指货物销售后,因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不符要求,销售方因购货方未退货而给予价格上的一种让步,对销售折让可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三)还本方式销售货物
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纳税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四)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同时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逾期”是以1年(12个月)为期限;第二,押金属于含税收入,应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并入销售额征税;第三,包装物押金与包装物租金不能混淆,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收取时便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六)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课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七)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①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 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④ 按照“营改增”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营改增”的销售额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六)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1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十)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有效凭证是指: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C.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D.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十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A.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B.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C.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