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适用低税率范围的外,税率一律为17%。这一税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税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以后为10%),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① 粮食、食用植物油。
②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 图书、报纸、杂志。
④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⑤ 农业产品。
⑥ 金属矿采选产品。
⑦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⑧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⑨ 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
⑩ 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⑪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零税率是指对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外还要对该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进行退税,使该出口产品和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税款,从而以无税产品和应税服务进入国际市场。
(四)“营改增”税率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以下条款第2项、第3项、第4项规定外,税率为6%;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2018年5月1日以后为10%);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018年5月1日以后为16%);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方法。
(一)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①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②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钻土实心砖、瓦)。
④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⑤ 自来水。
⑥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①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