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 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费的业务;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境外产品要输入境内,必须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 提供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 应税服务境内的判断标准
①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②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③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①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税法规定对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A.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B.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 应税服务视同销售:
A.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B.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
②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③ 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应当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④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⑤ 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当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⑥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当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
⑦ 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按照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
(三)兼营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②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个人是指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