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1979年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产型增值税,2008年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16年5月,全国范围内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①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包括劳务,下同)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价款后的余额;②从一项货物来看,增值额是该货物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值。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照对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划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存在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此种类型的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入部分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因此不能采用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性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它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我国自2009年1月1日开始采用的是消费性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特征
(一)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增值税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因素,同一货物在经历的所有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的整体税负是一样的,这种情况使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消费行为基本不发生影响,从而使增值税具有了中性税收的特征。
(二)税款抵扣,税负转嫁
作为流转税,增值税保留了传统间接税按流转额全额计税和道道征税的特点,同时还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经营者本身实际上并没有承担增值税税款。随着各环节交易活动的进行,经营者在出售货物的同时也出售了该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直到货物卖给最终消费者时,货物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连同本环节的税款也一同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可见,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只有最终消费者才是全部税款的负担者。
(三)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因此,增值税都有着广阔的税基。
四、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体现出来的,该原理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个方面:
(一)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二)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