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合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当结合税负、利润、现金流等因素综合测算,才能做出最终抉择。
首先,企业应当充分考虑上游主要供应商纳税人类型,测算自身实际税负。例如,甲商贸企业,2018年1月设立,当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2018年1月~4月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纳税额为6万元,进项留抵1.6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假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甲企业所有购进货物均适用16%税率,该企业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销项税额16万元,购进不含税成本为80万元,进项税额12.8万元,假定所有存货全部售出,此时甲企业应如何选择?
假定甲企业和上游客户同为一般纳税人时,5月应纳税额为100×16%-12.8-1.6=1.6(万元),税负率为1.6%;当上游客户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甲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80×3%=2.4(万元),5月应纳税额为100×16%-2.4-1.6=12(万元),税负率为12%。
假定甲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此时上游客户无论选择何种纳税人身份,甲企业均无法抵扣进项税额,5月应纳税额为100×3%=3(万元),税负率为3%。由此可见,甲企业是否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充分考虑上游供应商采用何种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确定最优方案。
从以上案例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不同,从而导致两者在毛利水平相当时现金流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处于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可以选择身份的纳税人,要结合自己经营实际情况,确定身份。
通过知识点三同学们已经了解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接下来让我们看下税法还有那些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