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以下案例。
2018年3月,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含税),双方协商按销售收入的以5%收取手续费。月底,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货物销售增值税为=100000÷(1+17%)×17%-0=14529.91(元);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增值税为:100000×5%×6%=300(元)
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1(元),由于当期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额为0,因此当期应纳税额14529.91元。代销行为属于应税服务业,使用6%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300元。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纳税人,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