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33号,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年所得额未达到500万元且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财税〔2018〕33号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的,才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通过知识点一同学们已经了解了增值税的基本理论,接下来让我们看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