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以及税法适用原则,是税法的基本理论。
一、税收法律关系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是确认和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法
1.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其中,征税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观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
3.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法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就是税收的灵魂。国家税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在依法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国家税务机关的义务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纳税人的义务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延期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亡税法
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的前提条件,但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亡必须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如纳税人开业经营即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纳税人停业就造成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二、税法原则税法
(一)税法基本原则税法
1. 税收法定原则税法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 税收公平原则税法
税收公平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3. 实质课税原则税法
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应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收适用原则税法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 法律优位原则税法
法律优位原则,其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是无效的。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税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其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即“老的按老规矩办,新的按新规矩办”。
3.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税法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指,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指,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税法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税法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基本含义为: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