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税法与税收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支出如行政,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保障等的需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很多,如征税、发行国债、罚没收入等,其中,税收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90%以上。
(二)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
国家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征税过程实际上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国家的政治权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实现。
(三)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征
1. 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 无偿性
国家征税后对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得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债和规费收入显著不同。
3. 固定性
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并且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
税收的“三性”互相联系,不可分离,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税收所共有的,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根本标志。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并且这些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体系,包括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个方面。
三、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