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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税法要素



案例: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斯诺先生是美国居民,打算来我国居住一年半,本来计划是2016年1月1日来中国并于2017年5月30日回美国。为了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斯诺先生对其行程做了一个调整,决定于2016年2月10日来中国,于2017年7月10日回国。这样,虽然斯诺先生仍然在中国居住了一年半时间,但由于其跨越了两个纳税年度,而且在这两个纳税年度内均没有居住满一年,因此并不构成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也就是说,斯诺先生可以只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纳税,从而避免了无限纳税义务。

教师解析

从以上案例来看,税法的基本要素中必须包含纳税人。我国税法上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国税法居民,另一类是非中国税法居民,前者称为居民纳税人,后者称为非居民纳税人;前者的所得无论是否来源于中国境内都要向中国政府纳税,即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后者只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才向中国政府纳税,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通过知识点三同学们已经了解了纳税人作为基本要素,在税法中必不可少,接下来让我们看下税法还有那些其他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