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以下案例并回答:1999年3月26日,美国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按已收款额的7%缴纳了外国企业所得税后向国税局对外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税法适用原则的哪一项?如果它不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能否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2008年北京市首起涉外税收行政诉讼案终审有果。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美国泛美卫星国际系统责任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国税局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案情如下:
1996年4月3日,泛美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约,泛美公司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央视于1996年5月3日向泛美公司支付相当于196.1万余美元的保证金。1999年1月,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在税务检查中认为,央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故作出了要求央视于1999年1月28日前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行政通知。泛美公司得知后,于1999年3月26日按已收款额的7%缴纳了外国企业所得税,并向国税局对外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将国税局对外分局告上法庭。审理中,国税局对外分局于2000年6月26日撤销了此通知,泛美公司遂撤诉。
2000年6月30日,北京市国税局对外分局又做出通知,央视与泛美公司签订的电视卫星传送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应由央视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将该决定内容告知泛美公司。泛美卫星公司对此不服,经行政复议后又将北京市国税局诉至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认定泛美公司据此收取的费用符合《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美税收协定》规定,税务机关对泛美卫星公司收取的款项征收预提所得税是合法的。因此,市一中院一审所作驳回泛美卫星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合法,依法驳回泛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这个案例中,美国泛美公司先按照7%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再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是“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基本含义为:纳税人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而不管这项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否完全发生。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该案例中,泛美公司按照规定纳税属于纳税人必须遵循的程序,是程序法规定的范畴;其行为是否在征税范围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属于税收实体法的范畴。由于程序优于实体原则,纳税人必须首先履行纳税程序规定,再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按照税收实体法来确定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法原则,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