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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仲裁制度



知识点三:仲裁程序、司法与仲裁


一、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保全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法院(国内仲裁基层法院,涉外仲裁中级人民法院)。

3.由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审查,并且裁定是否保全(对该裁定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裁定执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仲裁庭。

2.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1)先确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约定合议仲裁还是独任仲裁,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再确定仲裁员:

①合议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②独任仲裁庭仲裁员产生方式:与合议仲裁选定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一样,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的对象:仲裁员。

2.回避的理由: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4.回避的决定权: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决定;仲裁委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5.回避的后果: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可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综上,仲裁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

(五)仲裁中的撤回申请和缺席裁决

1.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请求,撤回仲裁申请,从而终结仲裁程序。

2.按撤回申请处理: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3.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被申请人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后的结案方式:撤回仲裁申请或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七)仲裁中的调解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2.达成调解协议后的处理: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的生效:当事人签收后。

(八)仲裁中的裁决

1.裁决的作出: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裁决书的补正:

(1)补正理由: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中已经裁决,但裁决书遗漏的事项。

(2)补正方式: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补正或仲裁庭自行补正。

二、司法与仲裁

(一)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属于执行根据。

1.启动程序:当事人申请。

2.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两年(同民诉,可中止、中断)。

4.一方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裁定中止执行。

(1)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裁定驳回撤销申请的,裁定恢复执行。

(二)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撤销仲裁裁决

1.撤销仲裁裁决的启动形式

原则上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撤销程序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

(2)申请时间: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3)管辖权: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

(4)法定情形:①没有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

(6)审查结果:①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没有发现撤销理由的,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裁定不能上诉,驳回后,原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②撤销仲裁裁决:发现法定撤销理由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如果是属于超裁情形,且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裁决可分的,可以撤销超裁部分裁决;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发现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理由;对于该通知,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仲裁庭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重新仲裁的,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不必重新组成仲裁庭。

(7)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情形一致。

2.管辖法院: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

3.不予支持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

(2)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同样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

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后果。

对不子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不能救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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