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仲裁协议。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
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等),但是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
(3)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
①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效力的体现
(1)对当事人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体现在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2)对仲裁委员会来说,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作为社会组织,不具有国家公权力,而仲裁的约束力就来自于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对其授权。
(3)对法院来说,排除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这是或裁或审原则的体现;
①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法院的应诉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成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即下列人员虽未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但仍然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1.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定。
2.管辖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2)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院确认优先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4.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支持。此即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否则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之后不允许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五)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无效是指该协议自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失效是指仲裁协议原本有效,但是由于发生了法定情形,失去了效力。
①该纠纷已经经过了实体裁决;
②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经签订的仲裁协议,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包括明示放弃以及明示或者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前者如重新达成协议约定放弃原仲裁协议,后者如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法院首次开庭前不提出仲裁协议,视为双方当事人以其起诉、应诉的实际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原仲裁协议失效;
③期限届满: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有效期的,超过该期限,仲裁协议失效。
通过以上的学习,
你是否掌握了仲裁协议相关内容了呢?
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