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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仲裁概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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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仲裁概述、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仲裁概述

仲裁又称为“公断”,它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现在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约定的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居中进行审理并作出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争议解决制度。

(一)仲裁的特点

仲裁作为一种具有民间性的争议解决制度,与诉讼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自愿性。自愿性也称为自主性,是仲裁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对于一项争议,是否将其提交仲裁解决、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以及具体组成人员的选定、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仲裁审理方式以及仲裁裁决中是否写明争议事实与裁定理由等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合意确定的。

2.专业性。由于仲裁所解决的是民商事纠纷,往往可能会涉及民商事不同领城中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因此,为适应纠纷解决过程中对各种专业问题的需要,各常设仲裁机构均聘任法律、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并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3.灵活性。在仲载解决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不像诉讼那样需要受到严格程序法律规范的约束,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很多具体环节上拥有选择权,这就必然使得仲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4.保密性。仲裁审理案件时通常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都对仲裁员以及相关人员的保密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贸易信息不致因争议的发生与解决而泄露。

5.快捷性。与实行两审终审制的诉讼相比较,仲裁所实行的-裁终局制度使得仲裁具有快捷性。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即仲裁具有相对于诉讼费用低廉的特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机构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仲裁的范围

1.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财产纠纷,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依照仲裁法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的原则与制度

1.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是仲裁最重要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纠纷提交仲裁,将哪些纠纷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均由当事人自主选定。

(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善时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之间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

2.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有效仲裁协议,无仲裁协议就无仲裁。

(2)或裁或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载机构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设立地点。仲裁委员会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均设立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

2.设立主体。仲裁委员会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采取登记设立制。

(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名称是仲裁委员会特定化的标志。住所是仲裁委员会作为常设仲裁机构的固定地点,也是其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以及其从事仲裁业务活动的所在地。章程则是规定仲裁委员会宗旨组织机构规范其行为的准则。

2.有必要的财产

必要的财产包括仲裁委员会从事其正常活动所需要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必要的办公经费等。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员是当事人依据仲协议提请仲裁争议案件的审理者与裁决者,为满足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专业需求,应当聘任一定数量的仲裁员并按照仲裁员的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

(二)中国仲裁协会

我国《仲裁法》第15条对中国仲裁协会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明确规定。

1.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是社会团体法人。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其设立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向民政部申请登记,登记后即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通常实行会员制,因此,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2.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中国仲裁协会应当有自己的章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中国仲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3.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中国仲裁协会设立后,应当履行以下两大职能:(1)监督职能。即根据协会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2)制定仲裁规则。即根据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边学边练

通过仲裁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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