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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执行程序



知识点一:概述、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依据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后续与保障,与民事审判既有联系又有重大区别。调整法院、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以及因此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就是民事执行法。通过民事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民事义务得以履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彻底解决。民事执行是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法律权威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一、执行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二)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其二是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未过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实施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体现的权力不同,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

2.二者任务与作用不同。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

3.二者在是否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方面不同。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

(四)执行的原则

1.执行合法原则。即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

2.执行适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

3.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也就是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

4.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主体

执行的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人。一般认为执行的主体包括执行的机构和权利人与义务人。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又称为执行组织,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我国民事执行的执行机构设在人民法院内部,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机
构之一。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民事权利人和义务人。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三)执行主体变更

执行的承担或变更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 ,因为发生了某种特殊的原因而由新的执行当事人参加到执行程序中来,承担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执行承担的情形主要有:

(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作为执行当事人继续进行。如果义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义务人的变更,可直接执行义务人的遗产。 

(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执行。

(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执行当事人。

(4)以其他组织名义参加诉讼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5)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6)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8)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执行标的

执行的标的,又称为执行对象或执行客体,是指执行根据中所载明的,能够实现权利人权利的特定的财产和行为。

(一)财产

可以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一般是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或管理处分权的财产。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执行的对象:

1.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未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维持正常的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和厂房;

3.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流动资金;

4.案外人的财产;

5.已设置担保的财产;

6.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属权利;

7.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财产。

(二)行为

行为是执行根据中确定的当事人应当实施的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四、执行依据

执行的根据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执行的根据法院也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的根据被依法撤销的,应当立即终结执行,对于已执行完毕的案件,还应当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一)执行依据的特征

1.它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2.义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其拒不履行义务;

3.它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规定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根据法律文书制作者的不同,执行根据可以分为两类,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五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书。

(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支付令。

(5)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2.其他机构制作的并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三)执行时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

2.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3.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7日内确定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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