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
1.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执行异议中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的区别,综合性强,有难度。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故A、B选项正确。但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包括案外人和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出,当事人不能提出,所以异议的当事人有部分相同C选项正确。D选项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服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可以视情形不同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实体权利义务纠纷,所以二者救济手段不同,D选项错误,应当入选。因此本题选D。
2.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丙银行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房屋)主张抵押权,构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异议不成立,驳回其异议申请,丙银行不服,从“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的财产,法院将乙公司的一处房产列为执行标的”可以看出原生效裁判并不涉及该房屋,属于与原生效判决无关,应以起诉(执行异议之诉)方式解决纠纷。法院驳回了丙银行的异议,内银行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做原告,以申请人甲公司为被告;而根据“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乙公司反对银行的主张,故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所以银行应以申请人甲公司和被申请人乙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当然,如果本案中没有“乙公司否认将房产抵押给丙银行”的表述,即被申请人乙公司并未反对案外人丙银行的主张,则被申请人乙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即由案外人丙银行作为原告,申请人甲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乙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
3.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本案被执行人“好安逸”饭店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对企业的所有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故该饭店无法清偿债务时应当由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故应当裁定变更或者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所以本题应当选择D选项。
1.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其中B选项法院裁定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终结执行只有在经过重新审理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后才裁定执行终结(此时终结执行的原因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关于审判和执行的关系,首先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因为作为执行的依据还有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以有些案件不经审判依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D选项有些案件的判决并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维持婚姻关系的判决书,或者有些案件的判决虽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但义务人自觉履行债务或者权利人放弃权利后也不需要进入执行程序,所以执行并不一定是审判的继续,故C、D选项错误。当然,民事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而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A选项正确。
2.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案考查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责任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首先,田某不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对于迟延履行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如果是逾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果是逾期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计算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为责令田某迁出房屋,并非金钱给付义务,不能加倍计算利息,应当计算迟延履行金。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根据2015年《民诉解释》规定,如果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双倍补偿权利人损失,如未造成损失,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本案题目明确已经给权利人钟某造成损失,故应当双倍补偿其损失作为迟延履行金。故C选项表述责令田某双倍补偿钟某的损失作为迟延履行金为正确表述,而D选项加倍计算利息的表述为错误。同时,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田某迁出房屋,田某仍拒绝履行的行为构成妨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A选项正确。而本案跟赔礼道歉无关,B选项错误。综上,本题应当选择AC。
1.必须有执行的根据。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其二是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2.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未过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