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是一种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非讼程序,仅适用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履行义务又未提出异议,即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失效后,经债权人同意,案件可转入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节省司法资源等优势,有利于迅速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督促程序,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督促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履行金钱、有价证券给付义务的案件。
2.督促程序的程序规则具有简便性。
法院是否受理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受理申请后,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即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无须传唤债务人,更不需开庭审理。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支付令发出后,只要债务人不提出异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3.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动失效。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债权人。
(2)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有价证券。
(3)债务人履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义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且数额确定。
(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5)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列明以下事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意图并且陈述理由;申请发出支付令的法院。
(7)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2.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1)审查的内容。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对申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是对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审查的方式。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查案件,不开庭审理,也不询问当事人和进行辩论,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3)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于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发生效力。支付令应当具有以下效力:
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效力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有两种选择:要么在15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清偿债务;要么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支付令的异议。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2.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若要提出支付令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请求承担实体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3.支付令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
主张。支付令异议的内容,必须是表明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主张。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属于支付令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4.支付令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1.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2.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的异议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3.支付令作出后,确实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督促程序终结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